“潼關肉夾饃”為什么波及“西湖龍井茶”

臨近年底,原本平靜的茶行業(yè)突然被一個來自陜西潼關的肉夾饃撞了一下腰。

怎么回事?

潼關肉夾饃協(xié)會的錯誤做法引起了社會公眾對此類現(xiàn)象深入的討論。

為什么這篇文章將“西湖龍井茶”與“潼關肉夾饃”相提并論?“西湖龍井茶”與“潼關肉夾饃”是不是同一類商標?過去發(fā)生的“西湖龍井茶”維權行為到底該怎么看?

為此,中華合作時報·茶周刊全媒體記者采訪了相關專業(yè)人士,希望能對上述問題作一個專業(yè)的厘清。

“潼關肉夾饃”商標糾紛是怎么回事?

近來潼關肉夾饃協(xié)會對全國各地掛著“潼關肉夾饃”招牌的小吃店商戶進行商標維權:許多商戶都遭到起訴,被迫支付了6000元到10000元不等的“罰款”或者“和解費”;有的還按照該協(xié)會的要求交了2000多元的所謂“加盟費”。

此類事件涉及到甘肅、河南、黑龍江、遼寧、浙江等多省,引起社會極大關注。

11月26日,國家知識產權局就“潼關肉夾饃”商標糾紛(此用語表明不存在維權問題)明確表示,“潼關肉夾饃”是作為集體商標注冊的地理標志,其注冊人無權向潼關特定區(qū)域外的商戶許可使用該地理標志集體商標并收取加盟費。同時,也無權禁止潼關特定區(qū)域內的商家正當使用該地理標志集體商標中的地名。

隨即,潼關肉夾饃協(xié)會向社會做出道歉,承諾改正此前的做法,并做相應的退款。

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負責人通過媒體就地理標志司法保護問題給出了“標準答案”。

高院表示:有些商標包含地名,這些地名往往具有獨特商業(yè)價值。根據《商標法》的規(guī)定,即便取得注冊商標專用權,權利人亦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注冊商標中包含的地名。他人正當使用注冊商標中包含的地名,權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相關訴訟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并明確表示:在地理標志標示的地區(qū)范圍內并符合地理標志使用條件的,即便不申請加入集體、協(xié)會或其他組織,亦可依法正當使用地理標志;不符合地理標志使用條件或超出地理標志標示的地區(qū)范圍者則不能通過商標許可、加盟、入會等方式獲得地理標志集體商標使用資格。相關組織作為商標注冊人通過訴訟收取所謂“會員費”以及類似費用的,不符合商標法的規(guī)定,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潼關肉夾饃”是怎樣殃及“西湖龍井茶”的?

雖然潼關肉夾饃協(xié)會作出了道歉,但社會輿情還在發(fā)酵,并波及到“逍遙鎮(zhèn)胡辣湯”“庫爾勒香梨”等產品領域;而多年前發(fā)生的西湖龍井茶“地理標志證明商標”打假維權案也被拎出來“陪綁”。

《終于道歉了,這流氓耍太久了》一文說:

2014年時曾有媒體盤點茶行業(yè)十大新聞,其中之一就是廣東茶商被西湖龍井大規(guī)模維權。

潼關肉夾饃協(xié)會做了錯事,大家議論批評它無可厚非。但從文章到留言,都可以看到,大家對“地理標志商標”存在很多知識盲點和認識誤區(qū)。

比如說地理標志產品協(xié)會,并不像人們說的隨便誰、想成立就成立。

首先,茶行業(yè)存在大量區(qū)域公用品牌,其中有很多注冊了“地理標志商標”,并成立相應的行業(yè)協(xié)會以管理和運營。按照國家規(guī)定,“地理標志商標”的申請管理主體不能是企業(yè)和個人。所以這些行業(yè)協(xié)會組織并不是什么個人,企業(yè)也不可能獲準注冊。

拿“西湖龍井茶”為例,2011年6月,西湖龍井“地理標志證明商標”注冊成功,保護區(qū)管委會授權西湖區(qū)龍井茶產業(yè)協(xié)會作為商標注冊人和使用管理主體。協(xié)會首先規(guī)范商標的申請和使用,并統(tǒng)一標識包裝。當時在接受采訪時,該協(xié)會會長商建農就表示,這些措施都是在政府授權下進行的合法行為。

其次,協(xié)會組織與法律機構開展的合法維權,不是經營行為,從商業(yè)角度解讀并不準確。

還以“西湖龍井”為例,在做好內部規(guī)范和管理之后,西湖區(qū)茶產業(yè)協(xié)會曾委托北京某律師事務所開展西湖龍井地理標志商標打假維權行動。這類行動一直持續(xù)了多年,對保護西湖龍井茶商標和品牌、維護市場秩序、普及地理標志商標知識,都起到了推動作用。

這次“潼關肉夾饃”商標糾紛出現(xiàn)后,有媒體稱當年西湖龍井打假所得有與律師事務所進行分賬,這顯然是把打假的付費方式“污名化”了。

至于說在此過程中出現(xiàn)的“釣魚執(zhí)法”,顯然有違道德和法律。但這并不能否定有關打假的正當性。

“地理標志集體商標”

與“地理標志證明商標”不同

還有一個知識盲區(qū):“潼關肉夾饃”與“西湖龍井茶”兩個商標其實存在很大不同。

鐵丁是農業(yè)農村部農業(yè)品牌專家工作委員會委員、元一智庫農研中心主任,上海交通大學新農村發(fā)展研究院教授,是全國唯一擁有國家、省、市、縣區(qū)、鎮(zhèn)鄉(xiāng)、村六級行政區(qū)農業(yè)品牌建設實踐經驗的專家。

他在接受茶周刊全媒體記者采訪時說:

“潼關肉夾饃”和“西湖龍井”都是地理標志商標,但潼關肉夾饃屬于“地理標志集體商標”,西湖龍井屬于“地理標志證明商標”,一個是特殊的集體商標,一個是特殊的證明商標。

兩者是有區(qū)別的:集體商標是符合條件的集體成員才可以用;證明商標是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才可以使用。

鐵丁解釋說:使用地理標志商標的條件有兩種。

一種是經過申請加入或者申請授權經過同意后使用,這種情況下既可以使用地理標志商標中的地名,也可以使用地理商標中的圖形。

另外一種就是滿足了原產地條件、特定品質條件后可正當使用,這種情況只可以正當使用地址標志中的地名,不可以使用地址標志中的圖形。這種情況下如果使用圖形,就涉及到侵權,需要承擔侵權責任。

“原產地保護”“特定品質保護”是兩個重點

這兩類商標保護的要點在于,保護的過程中如何正確行使商標權,如何去做好地理標志商標公共性和地理標志商標專用性之間的平衡。

鐵丁說,這是一個平衡地理標志商標公共性和地理標志商標專用權的問題。地理標志商標的保護重點體現(xiàn)在兩個方面,一個是原產地保護,一個是特定品質保護。

像前面說的,只要滿足地理標志商標的條件就是可以正當使用的;如果不滿足呢,那就侵犯了地理標志商標的專用權。

比如有人使用福建產的綠茶,就算這個茶葉的某種品質高于西湖龍井茶的品質,比如某種有益的成分比西湖龍井茶還要高,也不可以使用“西湖龍井”這這四個字,因為不滿足地理標志商標中的這個原產地條件。西湖龍井茶必須在其原產區(qū)范圍內。

再比如,有人的茶葉確實是來自西湖龍井茶的原產區(qū)范圍,但是品質沒有達到西湖龍井茶地理標志商標要求的品質標準,這種情況也是不可以使用的。因為地理標志商標的魅力、地理標志商標的競爭力,就在于它的特定品質。

如果有商家使用了地理標志商標而不滿足這兩個條件,那對這個地理標志商標、對消費者、對市場,都是嚴重的損害,這種情況下去維權,法院也是會支持的。這一點,在大量的判決中都是得以體現(xiàn)的。

但是,如果是出于一些不正當的目的,采用一些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措施,去批量做一些不符合地理標志商標公共性的事情,波及無辜,這樣對市場整體是有害的,也不會被法律支持。

“原產地”如何認定?

這兩個地理標志產品上還有一個很大不同體現(xiàn)在“原產地”,那么“原產地”如何認定呢?

鐵丁說,像西湖龍井茶,有特定的原產區(qū)域范圍,只要在西湖龍井的原產區(qū)域范圍生長出來的,就滿足了原產地,這個很好界定。

而潼關肉夾饃就不一樣了,它具有現(xiàn)場制售的特點,它的人文色彩比較強。那這種情況下怎么區(qū)分它的原產地呢?

潼關肉夾饃不是從地里長出來的,所以說它的原產地體現(xiàn)在使用潼關的相關原料這一點上。這跟西湖龍井存在很大差異。這個差異性可以概括為:一個是土地里生長出來的,一個是人文色彩很強,是由人現(xiàn)場制作出來的。

企業(yè)、商戶如何申請共享地理標志商標?

最后,鐵丁補充說,地理標志集體商標的申請注冊、日常管理一般對應的是協(xié)會,符合條件的企業(yè)、商戶申請加入協(xié)會應當被允許;地理標志證明商標是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申請使用,應當被允許。

這兩點都是地理標志商標公共性的體現(xiàn),且是具有強制的公共性,即只要符合地理標志商標原產地、特定品質的條件,就可以使用或正當使用。

出品:中華合作時報·茶周刊全媒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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